何謂動力機械?動力機械是否均可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a.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b.動力機械依其用途分種類甚多,依行駛道路的規定可分下列兩種: 

I.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無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而且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者;此種動力機械若有行駛道路之需要,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可在道路行駛,為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II.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有損壞道路、橋樑之虞或不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而僅專供場站內使用之動力機械,例如履帶式之挖土機、堆高機等,公路監理機關不予核發臨時通行證,故不得行駛道路,非屬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者,才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其中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亦應投保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