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財政部91年底同意強制分紅保單可以將利差損與死差益互抵?

1.保險商品之保險費係由保險業依各商品設定之給付內容及預定利率、危險發生率(如死亡率)及費用等假設計算,因預定利率等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或有差異,致有保險公司以承保後之經營結果以保單紅利回饋保戶之情形,故保單紅利雖名為紅利,實為保險費之部分退還。
2.可分配紅利之強制分紅保單,販售當時是採用較高的利率假設(多在6%以上,甚至高於8%),意即保險公司給予保戶的利息多保證在6%以上,故保戶繳交的保費也相對便宜。但近年來低利環境的報酬下,壽險公司並無法達到當初假設的利率,而該等強制分紅保單因保險期間多長達二、三十年以上,在此低利率之際,保戶仍享受高利率之保證,因此這類業務均虧損嚴重。

3.保險公司之收益來自經營各項商品(包含附約、傷害險、分紅、不分紅、投資型商品等)及公司費用的控管等相關經營績效。若將非屬強制分紅保單之的收益拿來填補強制分紅保單的利差損,並不公平,且最後仍可能反映於其他商品的定價,進而影響其他消費者的權益。

4.基於強化清償能力之需要,目前規定此類強制分紅保單死利差所互抵的金額,都必須全額提存準備金,不可轉為壽險公司的獲利,因此與股東所分配之股利並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