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的種類,請看有黃色底色項目:

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失能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害人給付保險金。

1-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附加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單一汽車事故)附加條款
被保險汽車發生非涉及二車以上之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死亡、失能或體傷時依照約定保額給付保險金。

汽車保險附加交通事故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在國內搭乘汽車、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或行走在路上所發生之交通事故所致失能、死亡或需住院醫療時,依照約定保額給付保險金。

2.竊盜損失保險:

竊盜損失保險
因車輛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包含失竊尋回之修復費用。

2-1.竊盜損失險之附加險: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零、配件被竊損失附加條款
保障車內原廠配件非與汽車同時失竊時之損失。

汽車保險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被保險汽車因失竊而無法尋回時,自向警方報案第三日起(不含報案日當天),依約定金額每日給付代車費用,最高給付以30日為限。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竊盜損失險承保範圍之保險事故或因該事故所致之修理費用數額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按保險金額扣除約定自負額後賠付,不再扣除折舊。

3.車體損失保險:

甲式車體損失保險
因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三、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四、不屬於保險契約特別載明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乙式車體損失保險
因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丙式車體損失保險
因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一、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
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查證屬實者,亦負賠償之責。

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
約定保額之限額車體險。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造汽車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查證屬實者,亦負賠償之責。

3-1.車體損失保險之附加險: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
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車體損失險颱風損害附加條款
因颱風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車體損失險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
被保險汽車發生車體損失險承保範圍之保險事故而其修理費用數額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按保險金額賠付之,不再扣除折舊。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被保險汽車借朋友(非列名被保險人)使用時,若發生事故致車體損失,保險公司會賠付後向此人追償。加保本險將可避免保險公司向朋友追償理賠金的窘境。

汽車保險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被保險汽車發生車碰車事故所致之車體毀損進廠修理期間,所衍生出來的交通費用支出。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附加特定事故保險(刮損險)
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特定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首頁所載「車體損失保險特定事故」保險金額為限,且理賠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稱「特定事故」係指下列事故:
一、第三人之非善意行為。
二、被保險汽車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所謂「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4.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時,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駕駛除外)

增額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傷或死亡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本商品分為甲、乙型,甲型增額條件為(1)~(4)項,乙型增額條件為(1)~(2)項。增額條件如下:
(1)
乘客失能且符合強制險1~3級。
(2)
乘客死亡且育有未成年子女。
(3)
乘客死亡且為被保險人之家屬者。
(4)
乘客死亡且為例假日發生者。

5.第三人責任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險(含多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時,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部份,依約定之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5-1.第三人責任險之附加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付的奠儀金,或是至醫院探訪所支付的住院慰問金等費用支出。

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於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前,倘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據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受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保險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
※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故意行為,違反公共危險罪者,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被保險人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3 所規定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0.05 以上」、或「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人責任多倍保障保險失能責任增額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事故致第三人失能,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險人體傷或死亡及失能時之保障 (住院日額2,000)。本附加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超額責任保險-甲式
一、【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針對超過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財損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乘客體傷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或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乘客體傷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超額責任保險-乙式
一、【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針對超過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財損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道路救援費用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因而發生之律師費用,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保險的種類名稱和保障內容,以各產物保險公司之實際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