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如係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土地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
      本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7筆出售土地免稅所得2,837萬餘元,經查核發現其中5筆房地係於103年7月1日取得,104年12月25日簽訂出售買賣契約書,並於105年1月5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土地交易所得應課稅。經按新制規定逐筆核算該公司房地交易所得,當年度尚有土地交易所得1,909萬餘元,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補徵稅款324萬餘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及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106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係於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土地交易所得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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