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為避免納稅義務人不諳稅法規定而遭受處罰,該分局指出常見申報遺產稅時卻漏未申報的財產如下,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多加留意。

一、死亡前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二、被繼承人銀行保管箱內物品價值。

三、被繼承人重病期間領取之現金。

四、被繼承人生前所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

五、被繼承人死亡日止之應收利息、股利及老年農漁民津貼等債權。

六、以被繼承人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

七、被繼承人生前買入但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

八、被繼承人所遺之汽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