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先購預售屋及土地於出售自宅用地後2年內建造完成者可辦退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

一、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預售屋及土地後,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如該預售屋於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 9條規定者,准予適用同法第 35 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稅法第 9條:自用住宅用地,指土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三、土地稅法第35條: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 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