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 A 地,死亡時有長子丙、次子丁、長女戊、次女己為繼承人,丙、丁為獨得財產, 竟偽造系統表漏列戊、己,而由丙、丁取得 A 地各 1/2,問:地政得知後應如何處理?

【圖示


【解析】

1.繼承人之故意漏列,通常是因為遺產爭議,男性繼承人不讓女性繼承人繼承,而將其戶籍資料故意漏列,並偽造繼承系統表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繼承人漏列應如何處理,有幾個方向可思考,分述如下:

(1)維持原登記:因登記有絶對效力(土地法43條參照),故登記有效,被漏列之繼承人應透過法院判決,塗銷原登記,再重新申請繼承。

(2)登記機關主動辦理塗銷:部分繼承人故意漏列應屬偽造行為,如透過戶役政查詢確有其他繼承人遺漏,應主動發起塗銷登記,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前,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後塗銷。

    (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參照)

3.上述二種方向究應如何處理為宜?管見以為當然以第二種為優先考量方案,按登記既具有公信力,如維持原登記則所有權人即處於不確定狀態,隨時可能有爭議,故維持登記資料之正確性,是登記機關責無旁貸之責任,應該要主動積極儘速辦理塗銷該偽造之案件為宜。

4.本案甲死亡時留有A地,丙丁二人故意漏列戊己而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如經登記機關得知,應儘速辦理塗銷該繼承登記而回復予甲有。筆者實務上曾遇過二次故意漏列情事,於報府後均予核准塗銷原登記。當然,此種情況應亦涉及偽造文書問題,登記機關容或亦有移送偵查之空間。

【參考法令】

土地登記規則144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出處:嘉義市地政士公會轉發   員林地政  鄭竹佑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