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明(24)日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款規定調整土地界址,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價值差額互無補償,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應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部分,依法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土地因界址曲折,所有權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款規定申請土地複丈,辦理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依內政部86220日台(86)內地字第8678514號函,土地界址調整係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以土地複丈方式,達成分割、交換、合併之連續性作業,涉及土地權利之變動。是所有權人協議調整土地界址,其意在以出讓或收受他人土地,並使調整後所有權異動部分之土地與其他地號土地合併之方式,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與一般土地分割後再交換及合併,為數個登記作業,尚有不同。所有權人約定界址調整前後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且調整後所持有土地公告現值增加者不補償持有土地現值減少者,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具有交換或贈與土地之性質,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稅憑證,應就因交換或贈與而發生所有權人異動之土地,按1‰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舉例說明如附件。

                 財政部指出,一般土地分割案件,應就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所載全部參與分割之土地計算繳納印花稅,為釐清界址調整案件印花稅稅基及一般分割案件印花稅稅基之差異,該部爰發布令釋明示,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附件】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第 2 款規定調整土地界址案件印花稅計算例示

土地所有權人甲持有地號 A 土地,面積 1000 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乙持有地號 B 土地,面積 700 平方公尺。甲、乙雙方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第 2 款規定申請土地複丈,簽訂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約定界址調整後甲及乙分別持有之土地面積應與調整前雙方各別持有土地面積相同,且調整後任一方所持有土地公告現值增加者,無須以現金或其他財物或勞務補償另一方。其土地界址調整情形及應納印花稅金額如下:

1.界址調整原屬地號之土地 50 平方公尺於調整後變更為地號,原屬 B 地號之土地 50 平方公尺於調整後變更為地號。

2.原屬   地號而於調整後變更為   地號之土地   50 平方公尺,包含公告土地現值 60,000 /平方公尺之 10 平方公尺,及 30,000 /平方公尺之 40 平方公尺兩區段。原屬 B 地號而於調整後變更為 A 地號之土地 50 平方公尺,其公告土地現值為 50,000 /平方公尺。

3.調整後:

(1)甲持有地號   土地   1,000 平方公尺,價值增加   70 萬元:

(每平方公尺 50,000 元 x 調整後變更為 A 地號之土地5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 60,000 元 x 調整後變更為 B 地號之土地 1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 30,000元 x 調整後變更為 B 地號之土地 40 平方公尺)= 70 萬元。

(2)乙持有地號 B 土地 700 平方公尺,價值減少 70 萬元:

(每平方公尺 60,000 元 x 調整後變更為 B 地號之土地1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 30,000 元 x 調整後變更為 B 地號之土地 4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 50,000元 x 調整後變更為 A 地號之土地 50 平方公尺)= 70 萬元。

(3)應納印花稅稅額 4,300

﹝(每平方公尺 50,000 元 x 調整後所有權人異動為甲之土地 5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 60,000 元 x 調整後所有權人異動為乙之土地 1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 30,000 元 x 調整後所有權人異動為乙之土地 40平方公尺)﹞ x 印花稅稅率 1 = 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