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1.12.31台內營字第○91○○85325號函

一、查「已開徵前手所欠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土地及其改良物移轉時,究應由原所有權人或買受人(或拍定人)繳納,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並未明定。惟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立法原意旨在避免因移轉而逃避(或徵收不到)工程受益費,且(除因繼承者外)非全部繳清或出具承諾書,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二、是以,工程受益費之欠費查欠案件,除「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外,尚應包含「已開徵前手所欠之工程受益費」,俾讓買受人或拍定人自行審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