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六種移轉行為時,屬契稅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課徵範圍,依法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其所書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移轉契據,則免貼用印花稅票。

有些房屋因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所以沒有建築物所有權狀,致使很多民眾誤以為於房屋買賣時,只要買賣雙方私下簽立房屋買賣讓渡書,即表示買賣完成,殊不知未立公定契約書報繳契稅,已違反契稅條例之規定,也無法申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所以,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上述規定。此外,由於其移轉所立之契據,因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亦非屬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之印花稅課徵標的,所以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