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未依法規招攬保險之懲處規定為何?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同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承上,保險業務員之懲處事項,應由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