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公共意外災害頻傳,常有業者因本身賠償能力不足,造成受害者往往無法獲得賠償,請問在保險的領域中,是否有專為這種情況設計的保險?

企業機構於經營事業活動中,均可能因本身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或疏漏行為,導致意外事故發生,而造成第三人的身體傷害、財物毀損,而須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10036日發生於台中阿拉夜電大火造成912傷的慘劇、104627日八仙樂園塵爆事件造成近500人傷亡;又如飯店因管理不當,設備掉落致旅客受傷,百貨公司之電扶梯警示不當,致小朋友手夾傷。再如,產品製造人產品設計不良,製造錯誤致有瑕疵,使消費者受傷或疾病,醫師因診斷錯誤致病人病情惡化,會計師或律師因業務過失致受託客戶遭受金錢上損失等,此等過失疏漏行為致第三人之損害,均須由行為人(即加害人)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風險,即所謂責任風險(Liability Risk)。 
企業機構面對責任風險因受害民眾求償漸高增加其財務負擔,甚有業者本身因公共災害發生賠償能力不足,使許多受害者求償無門,釀成許多家庭悲劇。業者為了轉移責任風險最妥適的方法,可以運用保險來減輕其因責任發生所造成的財務負擔。目前我國即有專為企業機構所面臨的責任風險而設計開辦的各種責任保險,以減輕企業因意外事故所帶來之經營損失與社會問題,發揮保險維護社會安定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