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公司是否可能用龐大資金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介入該等公司的經營權,金管會是否有在監理?

(一)有關保險法對保險業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之規範如下,因此目前已有明確規定限制國內保險業介入上市櫃公司經營權:
1.依保險法第146條之13項規定,保險業投資公司股票,不得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2.依保險法第146條之9規定,保險業因持有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且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二)又現行保險法相關條文及其授權辦法已就保險業投資單一公司股票額度及合計投資限額、行使股東權利、涉及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應遵循事項等明定相關規範,金管會並已透過日常監理及定期不定期檢查等方式,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