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公司若經營不善倒閉,保戶的權益如何保障?

主管機關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針對保險業萬一發生失卻清償能力時之因應之道有:
一、保險法第143條之1規定,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二、保險法第143條之3規定,保險業之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而由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清理時,安定基金應依規定之範圍及限額代該保險公司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
三、保險法第149條之2規定,接管人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受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