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10月1日前投保的傷害保險,是否有現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11級75項殘廢等級之適用?
95年10月1日前投保的傷害保險,是否有現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11級75項殘廢等級之適用?
一、95年8月10日修正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係自95年10月1日(以下稱實施日)起實施,修正前(簡稱舊表)、後(簡稱新表)保險業所銷售之各類保險商品,其新、舊表之適用,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
1.新契約:於實施日後均應參照新表殘廢程度。
2.有效契約:基於長期契約之對價平衡,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舊表)辦理。
(二)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保險商品:
1.新契約:於實施日後均採新表殘廢程度辦理。
2.有效契約:實施日後,有效契約即適用新表辦理。
二、適用原則係以意外傷害事故日作為判定基準,爰此,一年期傷害保險有效契約被保險人於實施日(含)之後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始有新表約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