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35條有關喪葬費用保險金額適用範圍?另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如何計算?

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35條有關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規定,其適用保險種類僅限於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基於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之計算,係以90711日(含)以後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為其適用險種。以下就投保時間、須適用該規定之被保險人等條件分述如下:
一、90711日(含)至9922日(含)間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為其適用對象。
上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單一公司)上限如下: 
1、 民國911231日(含)以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2、 民國921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3、 民國92101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二、另保險法第1079921日修正公布,並自9923()起實施,爰自9923()起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另保險法第135條規定傷害保險準用保險法第107),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因此,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險)的保單,十五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之保險保障。另訂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者為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而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單一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一十一萬元,因此現行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