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媳婦應課徵贈與稅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 條之1 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者,可免徵贈與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 條第2 項規定,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且贈與對象為民法第1138 條所定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親屬關係始可免稅。